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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8月1日起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


   2005年8月1日起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款额度调整为15万元/人,同时,职工实际贷款额度要根据职工还款能力、实际缴存情况等因素计算确定。
   一、可贷额度计算口径 自8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的最小值(按公式计算采取千位进位的方式,取整至万元): 1、二手房最高贷款额不超过总房价的70%,其他购房种类最高贷款额不超过总房价的80%。 2、一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15万元/人;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30万元。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及10年以内的贷款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不再随年龄增加而递减。 3、贷款职工夫妻双方贷款额度分别按照可贷公式进行计算,可贷公式为:贷款职工月计缴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0.45×12×实际可贷年限。 公式中实际可贷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在计算贷款职工实际退休年龄时,按实际年龄取整计算(不采取六舍七入); 4、主借款人配偶方在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铁路分中心、监狱系统公积金管理部和华东石油局公积金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市区(县)贷款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按照其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上显示的相关信息计算可贷额。 5、主借款人配偶方为军官的,在主借款人配偶方出具军官证后,可视为按可贷公式计算结果为15万元。在同时满足其他可贷额度条件的情况下,取最小值作为其最终可贷额度。       二、可贷年限计算口径 在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贷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前提下,二手房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其他购房种类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同时贷款职工夫妻双方或单身职工每月还本付息额不得低于贷款时夫妻双方或单身职工月收入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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