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与支取 |
1 |
开户 |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自30日内到“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
2 |
变更 |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在30日内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录用职工的,应办理缴存登记: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或调离本单位的,应领取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为职工办理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3 |
缴存 |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在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或由“中心”根据委托协议,直接在单位帐户无承付托收。 |
4 |
提出申请 |
职工符合支取条件的,可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帐户内
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
5 |
“中心”受理 |
职工所在单位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后,“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职工到所在单位盖单位公章及财务部门的公章,同时应出具提取证明。 |
6 |
“中心”审批 |
“中心”对职工单位的变更清册及支取申请书进行核实,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7 |
办理支取 |
“中心”出具支取凭证,经财务部门核对后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