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委托抵押贷款程序
时间:2004-11-30

  贷款咨询申请——中心受理审批——办理抵押登记——发放贷款

  职工个人公积金贷款是指已经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抵押(质押)贷款,是一种政策性、低利息的贷款业务。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公积金贰年以上(含贰年)或存储余额达2000元以上的职工;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5、有购买住房的合法合同或有效证明文件;

6、有相当于购、建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或首付款;

7、有“中心”认可的资产(住房或有价证券)作抵押或质押;

8、“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借款人需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薄、身份证的原件与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2、借款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所购住房的房屋产权证;还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根据所购住房类型的不同分别提供:

  • 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由宜春市房管局签发给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原件与复印件;
  • 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宜春市计划委员会批准集资建房的立项批文、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的原件与复印件,个人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和预付款发票;
  • 自建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与复印件。

4、“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三、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1、贷款额度

A.贷款以户为单位,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建住房总价款的70%,同时不能超过“中心”当年公布的最高贷款额度;(目前公积金贷款最高额为8万元)

B.贷款金额的每月还款不能超过本人(夫妻)收入的45%。

2、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同时不能超过借款人的法定离、退休年限。

3、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1—5年(含5年)的,年利率为3.78%,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23%。(从2004年10月29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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